班輪運費中的附加費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長附加費、超重附加費、選擇卸貨港附加費、變更卸貨港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繞航附加費、轉船附加費和直航附加費等。
集裝箱運輸費用中,除上述海運運費外,還需包括有關的服務費和設備使用費。
此外,班輪公司對不同商品混裝在同一包裝內,按其中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票商品,如包裝不同,其計費等級和標準也不同,如托運人未按不同包裝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則全票貨物按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提單內有兩種以上不同貨名,如托運人未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亦從高計費。
b. 租船運輸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采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并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并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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