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自由港。一般進口或出口貨物均毋須繳付任何進口關稅,亦無任何關稅限額或附加稅。此外,亦不設任何增值稅或一般服務稅。但有四類商品,無論進口或在本地生產,均須繳稅。上述四類商品分別為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詳見「應課稅品」)。
一、進/出口報關
(一)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的法律規定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報關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表,均會被罰款。進出口(登記)規例第3條列有多類獲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聯運提單或聯運空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
2.運往外地的過境貨物,在途經本港時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機而并無轉運的貨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裝部隊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4.運載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船用燃料;
5.運載航機自用或機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經海關關長信納為并非作貿易或商業用的進出口物品,但汽車則例外;
7.價值港幣四千元以下的郵包;
8.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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