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申報流程: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前應確認具體進口貨物的“申報名稱”和HS編碼,同時對照查閱相關文件,確實進口貨物是否為“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產品。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中《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屬禁止進口產品,海關不受理申報。
(二)如進口貨物已列入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45號《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 ,則應在入境前,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證書后方可起運。
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三)舊機電設備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要求實施到貨檢驗。
(四)未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企業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向主管海關申報。
(五)進口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屬于“出口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國內結轉復進口”情形之一的,企業應提交《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聲明中的產品信息應與申報資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