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第245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令)第五章第二十二條 在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抵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企業按相應程序向主管海關申請,取得海關許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書》,而且不需要費用。但是由于企業不熟悉海關政策,違規抵押減免稅設備的案例屢見不鮮。
浙江某紡織公司于2021年2月至4月間共申報進口水刺機1臺、無紡布成卷機1臺、無紡布切布機2臺、梳理機2臺、空氣穿透式烘干機1臺及纖維預處理機1臺,征免性質為鼓勵項目,申報總價為820萬歐元。
2021年12月,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上述減免稅設備抵押給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經海關關稅部門計核,貨物價值為5532.301303萬元。2022年5月,當事人將上述減免稅設備解除抵押。由于違反海關規定,被處罰55.4萬元。
減免稅設備雖然是企業真金白銀買回來的,和一般貿易不同,享受了稅金減免,所以要遵守前提條件和監管要求。不僅要在企業內樹立減免稅設備是受海關監管的意識,還要為減免稅設備編號建立清單,在設備顯眼處張貼設備編號以及”減免稅設備,海關監管,不可隨意處置“等警示字樣。還要每年定期盤點并向海關報告減免稅設備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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