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上述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采用國際保險業通用的‘倉至倉條款”(w/w clause)。該條款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為止。如未抵達上述目的地,則在貨物于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6o天為止。在上述6o天內如再需轉運,則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
上述基本險還規定了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
(l)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于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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