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辦事流程,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稽查通知
實施稽查3日前,稽查組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
經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人員批準后,可不經事先通知徑行稽查。海關徑行稽查時仍應當制發《稽查通知書》。
(二)稽查實施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對有關情況經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帳薄、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封存。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
對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稽查組在排除被稽查人違法嫌疑后,經海關關長批準,應當解除封存。
(三)制作、送達《海關稽查報告反饋單》
提出稽查報告前,稽查組應當根據審核所認定的事實就稽查報告相關內容征求被稽查人意見,制作《海關稽查報告反饋單》,送達被稽查人。
(四)復查
被稽查人對稽查認定的事實提出異議的,稽查組應當將被稽查人反饋的意見交由審核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由稽查業務主管領導決定是否進行復查,再由稽查組通知被稽查人是否復查。
稽查組對被稽查人復查的,應當在被稽查人對《海關稽查報告反饋單》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之日起20日內實施。
對被稽查人復查的,待查清事實后,不再征求被稽查人意見。
(五)制作《海關稽查報告》
征求被稽查人意見后,稽查組應當寫出書面《海關稽查報告》,并報送稽查業務主管領導,由稽查業務主管領導提出批復意見。
(六)制作、送達《海關稽查結論》
《海關稽查報告》經稽查業務主管領導批準后,稽查組應當根據《海關稽查報告》制作相應的《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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