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建造規范和標準,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投入作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港口法》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設備、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技能;
(五)配備足夠的具有上崗資格證書的管理、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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