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糧食(薯類、油菜籽除外)加工企業備案受理條件
(一)加工廠周圍有實體圍墻與周邊環境隔離;
(二)加工廠布局合理,整潔衛生,地面硬化,設施良好;接卸、儲存、加工等場所應與周邊環境相對隔離,能有效防止疫情擴散;
(三)進口糧進入加工廠的運輸工具及運輸路線應經所在地海關確認。運輸工具應采取密封措施,防止進口糧撒漏;
(四)加工過程應具有過篩清雜設施,加工工藝流程滿足檢疫性病菌或雜草滅活的要求;
(五)加工廠應具有對下腳料焚燒、深埋或其他經海關認可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能力與加工能力相匹配;
(六)具有完善的進口糧加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進口糧突發疫情應急處置措施,并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