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貿的朋友基本上都會聯系貨代去處理境內外貨物的運輸、裝卸等相關事宜,你們知道嗎?其實物流行業中,最早興起的就是國際知名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熱線
國際貨運代理的產生
freight forwarding
由于國際貿易的日益活躍和運輸多樣化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交流過程中會牽涉貨物的裝卸、存儲及境內外的運輸等多方面專業業務,而貿易經營者和運輸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精力去處理每一項具體的業務,因此需要委托代理人為其辦理一系列的商務手續,避免貨物在運輸、交割過程中發生信用風險。在此背景下,國際貨運代理應運而生。
國際貨運代理的發展歷程
freight forwarding
公元10世紀起
國際貨運代理開始出現
隨著公共倉庫在港口及城市的建立,隨著海上貿易的擴大及歐洲交易會的舉辦,貨運代理行業逐步得到發展。
起初,貨運代理作為廠家、商人或進出口者的傭金代理,依附于貨方,進行各種經營管理,如裝卸、結關、存儲、運輸、銷售和收取貨款等。
到16世紀
已有相當數量的貨運代理公司簽發自己的提單、運單及倉儲收據等,這些公司有的至今還存在。
18世紀
貨運代理開始把幾家托運人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貨運集中起來托運,同時開始辦理投保,后面逐步發展成現在我們熟悉的、中間性質的獨立的行業,并漸漸地停止了收取貨款和其他財政管理的業務。
“蒸汽機時代的到來,引起一場運輸上的大革命,受到貨運代理的極大歡迎。”
1850年以后
鐵路運輸因其速度快、運費低(僅為馬車運費的1%)幾乎完全壟斷了陸運貨物,并且進入了與沿海、內河航運的競爭。而海上運輸也發生了較大的革命,終于使建造用于裝卸笨重貨物的大船和汽動吊機成為可能。
這時,貨運代理在一國的經濟中占據了一定的地位。它不僅是運輸的專家,而且能為其出口客戶找到最快、最經濟的路線。
1880年1月19日在德國萊比錫
第一次國家級貨運代理協會代表大會在德國召開。美洲和歐洲的貨運代理組成了行業組織,而對于其他大陸來說,多數是進口國,其貨運代理作為本地區或本國在港口的收貨國際貨運代理及進口報關行發揮著作用。
1926年5月31日
16個國家的國家級貨運代理協會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成立了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簡稱fiata。
這是一個非營利性國際性的非政府貨運代理行業組織,以維護全球貨運代理人的利益為宗旨,致力于促進該行業的發展。
20世紀八九十年代
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信息時代的到來,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貿易和貨物運輸迎來了大發展時期。國際海上運輸進入了以集裝箱班輪運輸為主體的新時代。
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是全球貨運代理行業迅猛發展的黃金時期,該行業對國際貿易及世界經濟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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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當事人從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
1.
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
進口報關、報檢、保險
進口報關、報檢、保險
4.
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
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除上述各項業務外,現在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還可以從事第三方國際物流服務、無船承運業務等。
國際貨代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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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權利
⑴以委托人名義處理委托事務。
⑵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
⑶要求委托人提交待運輸貨物和相關運輸單證、文件資料。
⑷要求委托人預付、償還處理委托事務費用,如運輸費、倉儲費、港雜費、報關報檢費等。
⑸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
⑹要求委托人承擔代理行為后果。貨運代理在委托權限內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從事的行為,不論使用了委托人的名義,國際貨運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⑺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第407條、第408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或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有權要求賠償。
⑻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呻S時解除,但應賠償損失。
1.2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義務
⑴按照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⑵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
⑷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⑸向委托人轉交財產。
⑹協助、保密。
1.3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⑴因過錯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⑵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⑶明知委托事項違法的,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⑷擅自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應對轉委托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
⑸無權代理,對委托人不發生效力,自行承擔責任。
2.1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權利
⑴檢查貨物、文件權。
⑵拒絕運輸權。
⑶收取運費、雜費權。
⑷取得賠償權,運輸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前,托運人可單方中止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在此情況下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賠償。
⑸貨物留置權。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⑹貨物提存權。承運人無法得知收貨人或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貨,承運人有權向公證機關突出提存申請,將貨物交給公證機關指定的保管人保管。對不易保管的依法拍賣變賣,扣除運雜費后提存余款。
2.2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義務
⑴及時安全運送貨物。
⑵選擇安全合理的運輸路線。
⑶發送到貨通知。
⑷妥善保管貨物。
2.3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⑴遲延運輸的賠償責任。
⑵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責任。如屬海上運輸,按照我國《海商法》規定,賠償限額應為“每件貨運單位666.67sdr或每千克2sdr”。
⑶承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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