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
根據《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收到貨物之后,承運人或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應依照托運人的請求簽發給托運人提單,其上載有:
(1)與開始裝貨前由托運人書面提供者相同,為辨認貨物所需的主要標志;
(2)由托運人書面提供的包數或件數,或者數量,或者重量;
(3)貨物的表面狀況。
另外,《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四款還規定:“這種提單應當作為承運人依照第三款(1)、(2)、(3)項所述收到該提單中所載貨物的表面證據。”
對《海牙規則》作出修改的《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規定的必要記載事項未加以修改但對這些記載內容的證據效力,卻作了修訂,規定:“……但是,當提單已經轉讓給善意的第三方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采用。”這段對《海牙規則》規定的證據效力所作出的補充文字,在法律上為承運人規定了一項義務,即對于善意的第三方,承運人應對提單上所記載的有關貨物的事項負責,不能以事實上貨物未裝船來抗辯。這樣,提單上有關貨物的記載就成為按照提單記載內容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了。
《漢堡規則》關于提單必須記載的內容則作出詳細的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項必須記載的事項: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件數,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如系危險貨物,則對其危險性質的明確說明,這些資料均由托運人提供;
(2)貨物的外表狀態;
(3)承運人名稱及其主要營業所所在地;
(4)托運人名稱;
(5)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的收貨人名稱;
(6)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裝貨港,以及貨物由承運人在裝運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卸貨港;
(8)正本提單超過一份時的份數;
(9)提單簽發地點;
(10)承運人及其代表的簽字;
(11)收貨人應付運費金額,或者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其他說明;
(12)關于貨物運輸應遵守該規則各項規定,凡是與此相背離的,有損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條款均屬無效的聲明;
(13)貨物應在或可在艙面裝運的聲明;
(14)經承運人與托運人明確協議的貨物在卸貨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的高于該規則的承運人責任限額。
《漢堡規則》第十五條第三款還規定:“提單漏列本條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不影響該單證作為提單的法律性質,但該單證必須符合第一條第七款(提單定義)規定的要求。”
關于提單必要記載事項的證據效力,《漢堡規則》第十六條中作出了與《維斯比規則》相同的規定。即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則認為提單上所述貨物已裝船的初步證據,當提單轉讓給包括收貨人在內的善意的第三方時,提單上的記載內容具有最終證據的效力。
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的簽發和補簽方法上海進口燈具報關公司貨物空運標準計費方式廣州代理塑膠粒進口報關需要哪些資料?出口提前申報有意義嗎?如何尋找稱心如意的泰國進出口代理牙科器械進口報關代理公司流程分析北京進口蜂蜜報關選擇什么運輸方式比較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