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定義,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進口特種設備有什么特殊準入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
一是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
二是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另外,臨時進口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不在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也有相應的監管要求,具體情況可咨詢市場監管部門或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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