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是一種技術性行政措施。沒有技術規范、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商檢就無法操作,也不符合有關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不可思議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科學的商檢技術法規體系。
除了《商檢法》、《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之外,其他國家層面的技術法規就是部門規章,即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總局令。從1999年三檢合一至2005年底,質檢總局直接與商檢相關的總局令只有20來個,2002年之后質檢總局也未對《商檢法》修訂前的總局令進行過清理。
除上述總局令外其它都是屬于規范性文件,即由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或國家質檢總局各個業務部門頒發的通知、辦法、規定等文件,但這些文件只能作為對現有技術法規的補充和細化,不能獨立作為技術法規依據有效執行。
此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自1999年三檢合一后,曾發行過三套檢驗檢疫業務叢書,但這些業務書籍明顯是不能作為商檢執法依據的。
在缺乏國家統一技術規范的狀況下,地方商檢部門往往只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情況,制定各自的商檢操作規范。但這又導致各地商檢標準、程序不一致,對企業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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